新巴比伦王国的社会经济(历史考研)
[日期:2012-02-03] |
来源:博仁教育
作者:ml |
[字体:大 中 小]
|
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制私有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奴隶主剥削奴隶的方法也更加多样化。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更多的利益,新巴比伦时期的奴隶主常采用种种让奴隶独立劳动的剥削方法,这些方法在亚述帝国末期就已出现,这时有了新发展。在农业方面,奴隶主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隶耕种,奴隶每年不仅要交一定的地租,还必须向主人交一定的“人身租”。奴隶还可以自己从事手工业、商业甚至开钱庄,不过,也同从事农业一样,必须向主人交“人身租”。“人身租”是奴隶主对奴隶人身所有权的经济表现。有的奴隶主把奴隶出租给人使用,租奴者要向奴隶主每月交纳“人身租”,数字因奴隶劳动能力而定,这种方法更加重了对奴隶的剥削。奴隶独立经营后,不同程度地有了自己的积蓄,有的颇为富有,甚至成了钱庄老板。但他们的财产不是自己真正的财产,因为他们本身还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者同时又是被所有者。具体表现是:①奴隶同第三者发生经济关系时,只能用自己的积蓄抵押,而不能用自己的人身作抵押(因为他的人身是主人的财产);②奴隶主有权没收他的全部财产(因为他的财产也是主人的财产)。所以绝不可认为新巴比伦王国时期的奴隶等同于自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