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利安人氏族社会的瓦解,早期吠陀时代末,雅利安人内部也产生了不同有等级,种姓制度开始萌芽。后期吠陀时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制的成长,社会分化的加剧,种姓制度逐渐成为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成为整个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一等级是婆罗门种姓,婆罗门基本是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贵族,他们不仅垄断了宗教。文化方面的权力,而且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掌握政权。如有的充任国王顾问,以占卜、念咒等方术影响国王行政,甚至随军出征,影响军事行动。他们实际上是国王在宗教、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顾问。第二等级是刹帝利种姓,这是由从前的王族发展而来的军事行政贵族集团,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通常也属于刹帝利种姓。第三等级是吠舍种姓,吠舍是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主要是从事农、牧、商等职业的平民大众,也有人从事高利贷活动,吠舍在政治上没有特权,他们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方式供养完全脱离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第四等级是首陀罗种姓,他们原为被征服居民,这时也有雅利安人和其它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人。首陀罗与以上三个种姓明显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以上三个种姓是有公社成员身份的人,而首陀罗不是,因此首陀罗在政治、法律、宗教上失去了受保护的权利,他们从事最低贱的职业,许多人沦为奴隶。在种姓制度下,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家庭出身,严格按照血统世代保持不变。各种姓之间原则上不通婚姻,后来由于人中增加,规定种姓之间可通婚,但只准顺婚。反之,逆婚所生子女叫贱民,排斥在四个种姓之外,地位比首陀罗还低。总之,种姓制度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起了保护氏族贵族奴隶主特权地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