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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考研之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六)

[日期:2011-11-21] 来源:博仁教育  作者:lbx [字体: ]

 1、大理寺

  官署名。始置于北齐,九寺之一,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掌决正刑狱。置卿、少卿、丞各一员,下设功曹、五官、主薄、录事等员,属官有正、监、评各一员,律博士四员,明法掾二十四员,槛车督二员,掾十员,还有狱丞等官。隋置卿、少卿各一员,丞二员,主薄二员,录事二员,又有正、监、评各一员,司直十员,律博士八员,明法二十员,狱掾八员。唐置卿一员,少卿二员,掌折狱、详刑;凡罪抵流、死,皆上报刑部,由中书、门下详覆,有正二员、丞六员、主薄二员、狱丞二(或四)员、司直六员、评事八(或十二)员、录事二员及府、史等官。辽属南面官,只司汉人狱讼,其官员亦只任用汉人。北宋初置判司一至二员,权少卿一员,以朝官充任。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复听讯,但掌蒜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后上于朝廷。设详断官八员,以京官充。神宗元丰改制,置卿员、少卿二员、正二员、推丞四员以及断丞、司直、评事、主薄等官。凡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奉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大理卿同所隶官请对奏裁。南宋初并省官寺,唯大理寺不并,重司直、主薄之选,增选试取人数。金于天德二年(1150)设,掌审断天下奏案、评谳疑狱;有卿一员,下设少卿、正、丞等属官;汉人共六员,女真、契丹各四员。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改领北庭都护府置,掌旧州城及畏兀儿人居汉地者狱讼,衷积三品。二十二年,复旧。明洪武十四年(1381)复置,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本寺为主。有卿,左、右少卿,左、右丞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寺分左、右,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亦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定满、汉卿各一员,满、汉少卿各一员,下设满、汉评事、寺正等官。凡平反重辟,皆由三法司会勘,刑部定疑谳,都察院纠核,归其平决,参预朝廷大政。光绪二十四年(1898)并入刑部,寻复旧,三十二年更寺为院。

 

 2、奴儿干都司

  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明朝于东北地区所设军事行政机构。永乐七年(1409年)始置。治所在今俄罗斯境内黑龙江下游东岸特林。明初,太祖、成祖曾遣行人邢枢等三至奴儿干,招抚当地各女真部落。永乐二年(1404),始设奴儿干卫。七年,奴儿干首领忽剌冬奴来朝,请设元帅府。随置奴耳干都指挥使司,以康旺、王肇舟、佟答剌哈任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职,有钦差内官亦失哈率同前往。九年,亦失哈等抵奴儿干,设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同知、佥事等由朝廷任命。都司下分置卫、所,选各部族首领分掌其事。下属各卫所由朝廷来朝各部落首领量授以官,允准世袭,不改其俗。驿站传递、官兵轮戍等事,均有定制。辖境西北至斡难河卫(今俄罗斯境内鄂嫩河),西至兀良合三卫(今嫩江中下游南至西拉木伦河、老哈河流域),北至北山女真境(今外兴安岭一带),东至自兀的河卫(今俄罗斯境内乌第河),以南包括奴儿干、苦兀(今库页岛);东濒海,南邻朝鲜,以徒门河(今图们江)为界。未置都司前,其地已置有一百一十五卫。永乐七年至正统十二年(1447)间,增设六十九卫,共一百八十四卫。另置二十,地面、城、站五十八。至万历时,奴儿干都司属下共有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地面七、站七、寨一。史称“羁縻卫所”。

 

 3、摊丁入亩

  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即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为清代赋役制度的在重大改革。历代均以人丁、地亩作为双重征税标准。虽有明朝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但未普遍实行。清初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弊病丛生。为厘清积弊,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丁银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五十五年四川、广东等地首次试行将丁银摊入各府州县地亩征收。雍正元年(1723),世宗从直隶巡抚李维钧所请,准于直隶地方一体仿行,次年令各省次第举行。惟奉天府(今辽宁)以民人入籍增减未定,仍行分征。此法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但到乾隆十年(1745),除山西个别地区外,已基本通行全国。摊丁入亩使地丁合一,田亩成为单一的征税标准,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减轻了无四、少地农民的负担,在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4、一田三主

  又称一业三主。封建土地租佃形态之一。行于明清南方某些省份,如福建、江西等。三在户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租主,又称苗主、骨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赔主,又称税株、皮主;耕种土地的佃户。租主向赔主收租并向国家纳赋;赔主向佃户收租;佃户种地纳租。一田三主的具体形态各地不一,名称亦不尽相同。

 

 5、一串铃法

  又称伙收分解法,明代役银征收和解运方式的改革措施。隆庆初创行于北直隶和山东等处,在实行一条鞭法的基础上,改进收解方法。主要内容是“伙收分解”,役银一条征收,然后按原有各项名目,分别存留和解运。万历四年(1576)山东曹县实行条鞭法,三十四年又改为每年佥派两甲(一正一副)应役,亦称一串铃。

 

 6、十团营

  军事编制。明景泰元年(1450),选原京军三大营(五军营、神机营、三千营)精锐改制。每营设都督一,号头官一,都指挥哦,把总十,领队一百,管队二百,于三大营都督中推一人为提督。成化三年(1467)改十二团营。

 

 7、丁随地派

  又称丁随田亩。清代一些地区按田派征丁徭的赋役法,即将传统的按人计丁派役法改变为按田计丁派役法,根据纳粮户的田产数量计算和派征丁徭。其做法为将州县全部的丁额分派于全部土地之内,若干数量的地亩折算为一“丁”,承担一丁所要交纳的丁银和差徭。每户丁徭及“人丁”数量完全随其实有地亩数量的增减而变化。五年一次的人丁编审,地方==也只查地不审丁。

 

 8、七大恨

  一作七种恼恨。天命三年(1618),后金国汗努尔哈赤决意征明,出兵前誓师,历数明朝杀其父、祖,侵其边地,偏袒叶赫、压抑后金等,作为兴师征明的理由,史称“七大恨”。

 

 9、八旗制度

  清代满族一种军事、社会组织形式。努尔哈赤统一女真各部过程中,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在原有牛录组织的基础上,初创黄、红、蓝、白四旗(旗皆纯色,后称正黄、正红、正蓝、正白)。四十三年,又增添镶黄、镶红、镶蓝、镶白四旗(旗色黄、蓝、白三旗镶红边,红旗镶白边),合为八旗(满语称“固山”)。每旗下辖甲喇(参领),每甲喇下辖五牛录(佐领),每牛录初为三百人。每旗所辖牛录的数目,以及牛录下的丁数,时有变化。凡八旗成员分别隶属于各牛录之下,平时从事生产,战时负戈从征。出征时,军械粮草自备。皇太极时,新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增多,分别编入“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八旗组织的整体。入关后,于摄政王多尔衮死后,世祖福临收掌起所领之正白旗,于是称镶黄、正黄、正白三旗为“上三旗”,余称“下五旗”。从清初起,满族统治者以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北京附近,俗称“京旗”或“京旅”,而将期于部分分别派到全国各地若干重要城市和据点驻防。利用八旗兵丁加强对本民族和各族人民的控制,并规定发给八旗兵丁一定饷额,出征时坐饷之外还有行粮,但其生产只能曰益缩小。作为军事组织,八旗兵和绿营兵共同构成清统治全国强有力的工具;作为行政机构,在东北地区,八旗各级署衙与州县地方官并存,直至清末。八旗成员与州县所属“民人”,虽同受清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奴役,但又有所不同,在政治待遇上民人远低于旗人。清亡,八旗制度虽之全部瓦解。

 

 10三藩之乱

  清康熙初,平西王吴三桂镇云南,平南王尚可喜镇广东,靖南王耿精忠镇福建,时称“三藩”。“三藩”多拥重兵,久镇其地,形同割据。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尚可喜疏请撤藩归老辽东,吴三桂、耿精忠亦相继请撤藩归辽东以为试探。圣祖以“撤亦反,不撤亦反”,乃下令撤藩。吴三桂遂于十一月发动烦乱,耿精忠、尚可喜子尚之信及广西将军孙延龄先后响应,清==军事上并无准备,一时,三藩占有云、贵、桂、粤、闽、湘、蜀等省,以及赣、浙、陕、甘、鄂的一部。清==在政治上实行分化瓦解;在军事上遏制吴部于湖南,然后剪其两翼。十五年,尚之信、耿精忠及陕甘的王辅臣相继反正,吴三桂于衡州称帝,国号周,年号昭武,开科取士。寻吴三桂病死,孙世璠嗣位于贵阳,改年号洪化。十九年吴世璠败走云南。次年,清军入昆明,吴世璠自杀,三藩乱平。耿精忠、尚之信等被处死,藩产入官,尽撤藩军入北京。寻于福州、广州、荆州设八旗驻防,以加强对南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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