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土地制度
①井田制:兴衰时间、内容、特点、瓦解
②初税亩:时间、内容和意义
③屯田制:实行的朝代、内容、特点和意义
④均田制:实行的朝代、内容、作用和破坏
⑤更名田:实行朝代、内容、作用
⑵赋税制度
①租赋制——编户制度:时间、内容和作用
②租调制:时间、内容和作用
③租庸调制:实行朝代、内容、特点和作用
④两税法:时间、提出者、内容、特点、在赋税史上的地位
⑤一条鞭法:时间、提出者、内容、特点、对后世的影响
⑥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时间、内容和意义
四、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1、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展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②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地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
③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钧天只得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2、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
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自身克服的经济现象。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同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土地兼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阶级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爆发,使一些王朝走向灭亡。经济上,对农民来讲,造成农民的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对地主来讲,封建地租较重,买田置地,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3、封建统治者为什么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其根源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封建社会,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不固定,加之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当时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队土地兼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由于国家占有小农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国力的强弱,而土地兼并与封建政府的矛盾恰恰在于同国家争夺财源。因此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长久统治都曾实行过一系列抑制兼并的政策,但结果往往失败。如王莽实行王田制(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而失败)、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因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反对而失败)。土地兼并之所以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终,国家的任何抵抗政策都不能使之逆转,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有买卖制度的存在。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自有买卖土地,而人们之所以热衷于购买土地,又是封建时代只有土地才使“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财富之本,只有土地才使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而封建国家往往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去争取延缓土地兼并的形势,因此它只能缓和这种形势,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被统治阶级农民阶级在起义过程中提出过“均田免粮”,触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近代天平天国运动更是提出《天朝田亩制度》,但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这种阶级的局限性,使他们也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不能完成废除封建制度的任务。
因此,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变革,那么土地兼并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五、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六、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1)奴隶社会:①夏商周三代实行贡赋制度,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②春秋后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封建社会
在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具体来看: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⑤其他苛捐杂税。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编户制度)、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唐:租庸调制)、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其中王安石实行过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其中,秦汉实行编户制度,作为封建国家征收人头税、土地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北魏实行租调制,以农户为单位,其中租是土地税,调是户税,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一种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同时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中期实行两税法,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土地兼并造成的。两税法主要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正说,改变了以往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将天赋、杂役和徭役等分摊在田亩中,折成银两,统一征收白银,并部分“摊丁入地”。这又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革,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松弛了对农民的控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赋税统一征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也标志着我国地租形式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清代康熙五十一年(19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将丁银额固定下来。而雍正初年则在此基础上实行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这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数千年的人头税被废除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人口数量激增;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唯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得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2、我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⑴特点有:①由向国王纳贡向征收人头税和土地税;②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种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③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⑥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⑵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