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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_313历史学考研基础资料

[日期:2012-05-18] 来源:博仁教育  作者:ml [字体: ]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如:西汉末年、唐朝中后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后期时,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如北宋中期王安石为抑制兼并而采取方田均税法;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则采取一条鞭法;唐朝杨炎实行两税法也有限制土地兼并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认了土地兼并这一社会现象的前提下而采取的增加政府收入以巩固经济的做法,虽说在一定程度上对地主兼并土地有所约束,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而导致的农民战争有唐末、北宋中期、明末农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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