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行政区划也有过一些调整。
1.全国曾建立过六个大行政区,分片领导各该地区内的几个省,相应机构是:
军政委员会,中共中央分局。
东北行政区:辽东、辽西、吉林、黑龙江、热河、松江、沈阳、鞍山、本溪、抚顺、旅大市
华北行政区:河北、山西、绥远、察哈尔、平原省、北京市、天津市
华东行政区:山东、苏北、苏南、皖北、皖南、浙江、福建省、上海市、南京市
西北行政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省、西安市
西南行政区:川东、川西、川南、川北行署、云南、贵州、西康省、重庆市
中南行政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省、武汉、广州市
1954年大行政区撤销。
2.省的调整
1949年,东北九省调整为黑龙江、吉林、松江、辽东、辽西5省;1954年以后再恢复为辽、吉、黑三省。
1954—1952年,划山东鲁西南25县,河南豫北20县,河北冀南5县,设置平原省,省会新乡。主要是原冀鲁豫解放区。
1952年以后,撤销平原省(分属山东、河南)、察哈尔省(并入河北、山西)、西康省(并入川、藏)、热河省(并入河北、辽宁、内蒙)、绥远省(改成内蒙古)、新疆省、宁夏省,经过调整成立,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5个自治区。
1969年,“文革动乱”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辖区范围曾有过大调整,1979年恢复。呼伦贝尔、哲里木、昭乌达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解放后仍沿用“专区”,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代表省管理一部分县、市,也称“专署”、“地区”。1985年撤销专署地区,采用市管县的行政法。1988年,海南省正式建立,三峡省搁浅。1994年成立重庆市,全国一共31个省、市自治区。
总 结
从中国历代行政区划第一级建置演变的历史,可以发现一些规律性问题:
中国历代行政区划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县始终是基本单位。监察、行政,职权总是不断变换。有分有合、不断变化是中国历代第一级行政区划建置的又一特点。自然地理与政治、经济因素相互制约。政区多打破自然地貌单元的界限,避免割据一方。同时重视经济上以肥带瘦,好劣搭配。多民族聚居和杂处也在考虑的因素之内。
(一)县是地方行政建置的基本单位。县治的增设,反映了各地区历史上的开发程度,理清一个新县是从哪一个或几个老县分出来的,大致可以了解新县是由哪里的人民移入、开辟的,也就理解了决定府、州境界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监察、行政,职权的变换。某些大的区划初建时往往只是监察机构的划分,临时差遣职权较小,不能作为正式行政区划,并不负行政上的责任,只能上奏弹劾。例:汉十三部刺史,唐十道采访使。随着发展,这些监察官逐步主持民事,拥有兵权,就演变成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这时又会出现另一新监察机构来监督它。这种职权性质的转换也表现在历代第一级行政建置的数目由少到多,辖境由大到浊,官员的品位尊卑也是由低到高,时上时下。刺史600石、郡守2000石。
(三)一旦出现一级大区长官大权独揽,中央必然要采取诸司分控的办法,避免尾大不掉。例:唐一首节度使到宋一路四司分管,独揽一镇诸州;明朝革元代行省权重之弊,代之以都御使,布政使,按察使三司分立。明朝于各省三司之上又设督(总督)、抚(巡抚)之制也是防止形成一个机构独揽的局面。因此,从一个官司机构大权独揽到几个衙门分司管理,有分有合。迭相应变化是我国历代第一级行政区划建置的又一特点。
(四)自然地理与政治、经济因素交相制约。凡是第一级建置仅仅作为监察机构,其划分区域往往依照自然山川形胜之便,以减免巡视不便;若已变成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的实体,则多打破自然地理地貌单元的界限,不使其具备形胜险要之势而割据一方。同时重视经济上的以肥带瘦,好劣搭配;多民族聚居和杂居也在考虑的因素之内。
这些表现都有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存在的合理性,其演变的原因当然要从中国长期的专制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权力冲突上来寻找。中国是个讲求传统,慎于创新的国度,上述政区演变的模式无论在过去时代还是对当今社会现状的影响都是举目可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