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313历史学考研基础
2012/5/18 19:18:07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三、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⑧摊丁入亩:171 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这样,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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