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东欧诸国拜占廷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2012/5/18 19:36:19
封建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七至十一世纪是拜占廷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拜占廷的封建制度是帝国早期的封建因素和斯拉夫人农村公社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七世纪期间,拜占廷用强制手段将被征服的斯拉夫人大量迁移到小亚和其它地区,这些移民改变了拜占廷的民族结构,同时带来了农村公社,使帝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巨变。这些情况反映在八世纪前期形成的“农业法”中,农业法是拜占廷与斯拉夫人习惯法的结合。当时拜占廷的生产技术较西欧进步,铁制工具在农村广泛使用。自由农民公社的组织形式继续存在,耕地归农民占有,份地定期轮换,使用权受公社保护,这种小农土地占有是当时农村占有土地的普遍形式。农业法中也提到,有的自由农民因重力耕种而放弃份地,有的则租种别人的份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部分收获物,成为对分制佃农或“什一租户”,这表明,斯拉夫人的农村公社已开始瓦解,封建租的关系已经产生,拜占廷社会正逐渐向封建制过渡。七世纪初建立的希拉克略王朝代表了封建化贵族的利益,康士坦斯二世(641-668年)时实行了军区制,全国被划为十一军区,代替行省,军区首脑行使地方军政大权。自由农民被编入军队,分得世袭份地,成为屯田兵,他们免服劳役,但须缴纳租税。军区制的实施在一定时期内加强了军事力量。同时,对军队上层的大规模分封,形成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军事封建贵族阶层,他们和旧贵族结合,共同构成新兴封建地主阶级,他们占有大量土地,由破产农民、隶农和残存的奴隶耕种,这就是拜占廷早期的封建关系。实行军区制需要大量土地和军费,于是政府征用教会的土地和财产,因为教会,修道院占有拜占廷几乎半数的土地。这些土地享有免税特权,因而政府与教会矛盾尖锐,终于在八世纪爆发了“破坏圣像运动”,伊苏里亚王朝统治时期,皇帝立奥三世(717-741年)和君士坦丁五世(741-775年)颁布诏令,禁止供奉圣像,进而封闭修道院,没收教产,强迫修道士负担国家的赋税和公役。这些措施得到军事贵族和宫廷贵族的支持,没收的土地大部分为他们占有,“破坏圣像运动”延续了一个世纪,加速了封建化的步伐。马其顿王朝统治时期(867-1056年),拜占廷的封建关系迅速发展,国家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没落。从六世纪起,全体居民必须纳税,政府收入大增。此外,农民还必须负担建筑、运输等劳役。为保证农业所必需的劳动力,帝国在农村实行连环保制度,凡因农民逃亡而造成耕地荒废者,同村人要代缴土地税。捐税和劳役的沉重促使农民破产,依附于教俗封建主。到十世纪,拜占廷的大地产迅速增多,小领地不断减少,封建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十一世纪八十年代在一片混乱中建立的科穆宁王朝(1081-1185年),为了强化中央政权,推行了“普洛尼亚”(监领地)制度,政府将国家土地和农村公社土地分给公职贵族监领,接受监领地的必须服军役,按监领地大小提供相应数量的兵员。监领地不能转让和继承,只能终身占用,领受监领地的,同时也取得对领地上农民的支配权。农民领有世袭份地,向监领人纳税服劳役,并丧失人身自由。到十一世纪末,拜占廷的自由农民大多数沦为这样的依附农民,封建关系最终确立。但此后随着监领地的世袭化,在拜占廷社会形成一个世袭贵族阶层,他们享有越来越在的独立性,拥有大量地产和依附农民,领地上自然经济因素的增长,破坏了中央集权的基础,导致分裂倾向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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