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 新石器时代是母系氏族公社的全盛时期,在这个时期,氏族的管理仍实行民主制,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氏族议事会,它由氏族的全体成年男女组成,人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氏族议事会可以讨论和决定氏族的一切重大事情。氏族的首领称为氏族长,大多由年长的妇女担任,也有的由男子担任,但这些男子主要是年长妇女的兄弟或儿子,而不可能是其丈夫或女婿。氏族长领导氏族劳动生产,合理安排氏族的日常生活。平常受到人们的尊敬,但她(他)没有强制权,不称职的也被氏族会议随时撤换。在经济上,一切财产归氏族所有,大家集体劳动,平均分配。死者的财产由其氏族继承,夫妻不能相互继承,子女也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但武器、衣服和装饰品可以归个人所有。氏族成员有相互援助和血亲复仇等义务。在母系氏族时期,由于生产的发展,氏族人口的增加以及氏族组织的不断分衍,两个氏族间的群婚实际上已很困难。于是婚姻制度由族外群婚过渡到对偶婚,对偶婚家庭的主要特征是一男一女在一定时间内的婚姻。但这种婚姻很不牢固,离合比较自由,并且权在女方。对偶婚家庭不是独立的经济(当时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是母系氏族)。对偶双方各属其氏族,对偶婚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即望门居和从妇居。望门居时的婚姻生活采取男方走访女方的形式进行。从妇居时男子住在女子族中,但不属女方氏族的成员。对偶婚家庭是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这种家庭形式的产生,一是由于氏族制度的发展,婚姻禁例逐渐增多,族外群婚的存在已不可能。二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少数人的接触已成为可能。另外,自由选择可能仍然在起作用。恩格斯曾经对母系氏族作过深刻的描写,他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啊!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在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但是母系氏族公社是建立在十分低下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时,这种公在制就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最后终于趋于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