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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漠拉比法典及其所反映的社会(313历史考研)

[日期:2012-02-03] 来源:博仁教育  作者:ml [字体: ]

  根据统一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了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巩固政权,汉漠拉比制订了古代奴隶制社会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这部法典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前言宣扬他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他的所谓功绩,结语主要宣称他的法典的所谓“公平”与“正义”,希望垂之后世,正文共有282条。它所反映的古巴比伦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等级制度。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2、土地制度。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国王拥有大量土地,不过,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经营方法不同,这时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的人们分散使用、经营的。据法典规定可看出,具体情况有三点:①祭司、商人之类: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这类人大都是富有的奴隶主。②负担兵役义务的人:他们领取土地作为服役报酬。③纳贡人: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两种人都无权出卖、转让他们从国王处领取的土地,但他们对于自己买得的土地有权出卖,属于阿维鲁个人的土地也可以出卖、转让、抵押、出租,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这种私有土地的让渡也完全承认。
  3、奴隶制的发展和自由民的分化。法典中说到宫廷奴隶(王室奴隶)、穆什根努的奴隶和公民私人的奴隶。当时除王室占有大量奴隶外,私人占有的奴隶也比以前增多,且奴隶是可以买卖的私产,法典甚至规定了奴隶的价格。奴隶最初是战俘,后以外地买来的居多,奴隶劳动不仅用在王室和神庙经济中,在农业、手工业、家内及公共工程中都有使用。奴隶制的发展必然引起自由民的进一步分化,阿维鲁和穆什根努中的少数变成了奴隶主,多数生活日益恶化,只能借贷。当时高利贷十分盛行,法典还规定了利率。但借债要有人质,这样就出现了债务奴隶。如果人质原来就是奴隶,债主可任意转卖,如果人质是自由民,法典规定他要为债主劳动三年,第四年释放。法典不允许各种依附于王室的人以所使用的王室财产抵债,而只许以自己买得的田产抵债,以保护王室利益。4、法典的阶级性。汉漠拉比法典是一部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典。①它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法典规定,拐带奴隶、窝藏逃亡奴隶者要处死;捕还逃亡奴隶者有赏。理发匠剃去了奴隶的发式标志者要断其指;如有人骗理发匠这么做,教唆者要处以死刑。奴隶否认其主人,要割去耳朵。等等。②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法典规定,窃贼要处死或处以重罚。这一点表面上似乎很公平,但当时奴隶本身是奴隶主的私产,不能拥有财产,即使有点积蓄,死后也要归主人;至于下层贫苦自由民也不会有多少财产,而且奴隶主对他们的微薄财产也有合法的方法(如高利贷)加以盗窃。因此,法典本身证明了古巴比伦王国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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