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制度。在奥斯曼帝国,苏丹被认为是安拉的代表,一切臣民的主人,拥有无限权力,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军事统帅和护教者,苏丹以下,国家机构分为行政和穆斯林两个系统,行政长官是宰相(大维齐尔)。辅佐苏丹管理行政和军事,下设司法和财政大臣(维齐尔)各二人,枢密大臣一人,伊斯兰教经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典,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典的解释进行审判,地方行政,则把全国分为三十一个省、二百五十个县,分别设省长和县长统治,同行政机构平行的穆斯林机构,它是苏丹权力的精神支柱,穆斯林机构分宗教、法律、教育三个部分。清真寺同时就是学校、培养宗教方面的人才。2、土地制度。土耳其人中一部分仍坚持传统的游牧生活,一部分定居并从事农业,在帝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苏丹,国有地称为“米尔”,其中最好的那部分土地作为苏丹的直辖领地。收入也归苏丹和宫廷,一部分土地分给文武大臣作为禄田,称“哈斯”。绝大部分土地都以采邑的形式分给封建主,受封者有为苏丹服兵役的义务,能提2-4名骑兵的采邑称“提马尔”,提供5名以上的称“札美特”,这类骑兵是帝国军事力量的重要支柱,苏里曼一世时骑兵达20万人,此外,清真寺所有的土地,称“瓦克夫”,贵族自己的私有地称“穆尔克”,都不得买卖。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被固着在土地上,不经主人允许无权离开,他们主要以实物缴租,为地主和国家服劳役,向国家缴纳各种捐税。伊斯兰教徒须缴纳什一税,非伊斯兰教徒除缴土地税外还得交人头税,奴隶劳动也有作用,但在整个社会生产中不占支配地位。奴隶主要来源于侵略战争,被应用于农业、采矿、宫廷等多种行业中,在小亚细亚相当部分的牧民虽不向国家缴纳租税,但必须随时应召出征。长期的侵略战争和沉重赋税,使人民倾家荡产,民不聊生,于是各族人民起义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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