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期,在边疆地区也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统治制度。由于这些边疆地区都是边远和民族地区,其情况比较复杂,因之所建制度多照顾到当地的情况或需要,与内地制度有所不同。东北地区 在东北地区,盛京(今沈阳)为陪都重地,设立户、礼、兵、刑、工五部,各置侍郎一人为长官,分掌盛京财赋、祭祀、军事、刑狱、工程事务。又设奉天府,置府尹一人,掌盛京地方之事。又设盛京将军一人,掌军政,驻盛京,并设盛京副都统三人为辅,分驻盛京、锦州、熊岳城(在今辽宁盖县西南)。又吉林、黑龙江地方,皆设将军以掌军政,而以副都统为辅。吉林将军一人,驻吉林城(今吉林市)。吉林副都统五人,分驻吉林城、宁古塔城(今黑龙江宁安县)、伯都讷城(今吉林扶余县)、三姓城(今黑龙江依兰县)、阿勒楚喀城(今黑龙江阿城县)。黑龙江将军一人,驻齐齐哈尔城(今齐齐哈尔市)。黑龙江副都统三人,分驻齐齐哈尔城、墨尔根城(今黑龙江嫩江县)、黑龙江城(今黑龙江爱辉县)。
内外蒙古 在内外蒙古地区,均实行札萨克制,即盟旗制度。蒙古各部划分为旗,旗是基本行政单位,合若干旗为一盟。旗有札萨克(即旗长),盟有盟长。札萨克为世袭之职,盟长则由中央任命。此外,中央又派大员驻在各要地,以加强控制。在内蒙古地区,设察哈尔都统,驻张家口;设热河都统,驻承德(今河北承德市),设绥远城将军,驻绥远城(在今呼和浩特市),设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副都统,由绥远城将军统辖。在外蒙古地区,设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城(今蒙古国扎布哈朗特),下有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设科布多参赞大臣,驻科布多城(今蒙古国吉尔格朗图),由定边左副将军节制;设库伦办事大臣,驻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
青海 在青海地区,设办事大臣一人,驻甘肃西宁府(今青海西宁市),专掌青海之军政。蒙古诸部族共分为二十九旗,亦各设札萨克治理一旗之事,惟不设盟长,盟会则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新疆 在新疆地区,乾隆时征服准噶尔及回部后,为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设伊犁将军,驻惠远城(今霍城东南),又设参赞大臣为辅,总理天山南北路之军事、政治、边防诸务。
在天山北路地区,于伊犁将军下设领队大臣数人,分驻惠远城及惠宁城。②在乌鲁木齐设都统及副都统,掌乌鲁木齐之军政,并在吐鲁番、巴里坤等地各设领队大臣,听乌鲁木齐都统节制。在哈密设办事大臣,掌哈密之各项事务。在塔尔巴哈台(今塔城)设参赞大臣,掌塔尔巴哈台之军政。蒙古族仍按旗编制,设札萨克,由蒙古贵族充任,制度与内外蒙古相同。在天山南路地区,也就是在回部(维吾尔族)地区,于喀什噶③尔(今喀什市)设参赞大臣,节制天山南路各城。在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设办事大臣,在英吉沙尔(今英吉沙县)等地设领队大臣,均归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节制,而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又归伊犁将军节制。维吾尔族仍设各级伯克,由维吾尔贵族充任,以管理各城事务。但废除原有的伯克世袭制,伯克可随时升调,其制与内地的官制基本相同。
西藏 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在拉萨设西藏办事大臣(全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或“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简称驻藏大臣),驻拉萨,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乾隆年间,清廷又提高了驻藏大臣的职权,明确规定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地位平等。西藏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长官及各大寺庙的管事喇嘛,都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简选。西藏的对外联系,均由驻藏大臣全权办理。西藏的僧俗人员出境,须由驻藏大臣给予照票,限以往返日期。外国人到西藏来礼佛通商,亦须由驻藏大臣批准。达赖、班禅的财政机构的一切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达赖、班禅的继承人问题,也必须由驻藏大臣监临决定。乾隆帝特创金本巴瓶制度,在大昭寺内设一金本巴瓶,凡遇达赖、班禅圆寂后,找出其呼毕勒罕(化身)若干名,均由驻藏大臣将其姓名各写一签,贮于金本巴瓶内,然后驻藏大臣亲往监同抽签决定。总之,有关西藏的重要人事、行政、经费、军事及外交等,都由驻藏大臣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