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制度的发展
清初中央地方行政机构多仿明制,官员由满汉分掌,但实权在满人,汉官“备员”而已。如内阁职责与明相同,由内三院组成(内国史院、内弘文院,内秘书院),是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设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十六人。下辖六部,作为执行机关,官员也是满汉分属。但内阁在清代并不掌实权,而掌实权的是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简称“国议”(议政处),由满族贵族(满八旗旗主)组成,汉人不准参与,凡军国大事,全由议政王大臣决定,权力超出内阁之上,甚至“诸王大臣佥议即定,虽至尊无如之何”,既有民族岐视成分,也带有满人军事民主制的遗凤。康熙继位时年少,由诸大臣辅政,康熙设计诛杀鳌拜等人,限制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但并没有取消这个机构。同时,康熙又在宫中设立“南书房”(原为康熙读书的地方),任用亲信文人撰拟谕旨。雍正时,又于1729(雍正七年)设军机房,当时是因用兵准噶尔部而设立的军事指挥部门,后成为固定设置,三年后改称“军机处”,由皇帝选派亲信的满汉大臣组成,称为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为首者称领班、首枢,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核心机构,而议政王大臣会议成了“空名”,虚衔。这样,皇帝诏令通过军机处传达(廷寄)、各地大臣给皇帝奏章交军机处(奏折),都不再经国议和内阁了。但军机大臣也不能自作主张处理军政大事,必须听命皇帝,所以军机处的设立最终加强了皇帝的专制主义。
与之同时,还有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府院机构,与前代职责相同。所不同的是增设了两个部门:
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初仅办理与蒙古的事务,后渐渐扩大为各地少数民族;后来又办理与外国交易的事务(是清末“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前身),但只有满人组成,汉人不参与。
内务府——专管宫廷事务,长官称总管,由满族贵族担任。取代原宦官二十四衙门的职权,特别是取缔了司礼监秉笔太监的“批红”权。但皇帝也不让“总管”行使此权,而是自己批阅奏章。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州)、县四级。清前期共有二十三个行省,每省设一巡抚,一省或二三省设一总督,为省级最高官员。总督在明代是临时的,在清代成了常设,下辖巡抚,并主管军事,到鸦片战争以后总督的权势更大(8总督,23巡抚:直隶总督、两江、陕西、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三十三个省巡抚是、江苏、山东、山西、安徽、河南、甘肃、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除总督、巡抚外,各省还设有学政,主管教育科考,与总督、巡抚平级;总督、巡抚下设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藩台)为长官,主管民政、财政、行政;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臬台)为长官,主管司法刑狱。
道设道员,为省、府之间的行政区划,各道多专管一方面事务,分守道主管财政税收,分巡道专管刑狱,以及盐法道、河工道等。府州设知府、知州,直隶于省、不属道管辖。县设知县、主管一县行政。清初康熙时汉人作总督,巡抚者极少,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总督全是满人,而知府、知县多以汉人充任。在边疆还有与省平级的特别行政区,设不同的官员管理各种地方事务。如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维族地区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西藏由达赖、班禅掌政令;云贵、广西、四川等地沿用前代士司制度,设土府、土县;东北初在盛京设内大臣,后设地方将军等。但中央均在各地驻扎军队,以防止叛乱。
乡间实行“保甲制”,旨在控制人民言行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州县城乡每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设“长”;佃户、雇工附于主户之下,每户门上挂一印牌、书写主人姓名、丁口数;僧道在寺观中也有登记牌。并在此基础上登记官簿,官府存档。[这是纯行政、治安编制,与仍存在的里甲不同,后者为征收赋税而设立]重在“弥盗”,防止“逃人”。
以上是清代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大致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清代完备的官员考核制度。清初 ,每三年对各级官吏考核一次,以定升降。考核由中央吏部考功司主持,考察的内容有四项(四格):守(操守、清、谨、平)、政(政绩、勤、平)、才(才能、长、平)、年(青、健、壮)。考察京官称“京察”,三品以上由皇帝考察,四品以下由吏部考察;地方官考察称“大计”,由府、道、省逐级考核所属官吏,上报吏部。
考察成绩,分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种,称职者升、勤、供留职。京察中最好的称“京察一等”,在大计中最好的是“卓异官”。对不称职者有“八法”,即八种情况的处理办法:贪、酷---革职问罪 ;无为、不谨—-革职;年老、有疾—-休致;浮躁、才力不及---降、调武官也考核,称“军政”,由兵部主持,才能、操守、骑射、年岁“四格”为考核内容。进退与文官例同。文武官吏的考核制度在清初确实起到重要作用,从皇帝到各级官吏较注意廉洁才能;但很快就为昏庸、贪暴所代替,考核制度也成了营私舞弊的工具,去向其反面了。
顺治四年(1647)颁《大清律》,经康、雍两朝增删,雍正五年正式公布。清律的主要特点是“用例不用律”,例即可增减删修的条例,暂时无例可循,方用律。
《大清律》的主要内容仍规定五刑、八议、十恶等,对人民聚众、结社,聚会等言行都有约束。重新规定佃主是“主仆名分”,较明律后退。并且有民族歧视特点,满、汉犯罪截然不同,旗人犯罪有“换刑”之权,此外还有蒙古律、维族的回律等。
二、发展生产的措施
1、停止圈地和奖励垦荒,清军入关之初的圈地不仅破坏了生产,也激化了社会矛盾,所以发展生产的首要措施是停止圈地。康熙八年(1669)明令停止,并令“自今圈占民间房地,永远停止,其今年所已圈者,悉令给还民间”,自清初即鼓励垦荒,“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清世祖实录三),六年内不起科。一般说来,到康熙后期,全国大部分荒田得以开垦,生产也恢复起来。
2、实行更名田和摊丁入亩。更名田,即把明代王田所占平民之田还给原主,是对明末农民战争中农民争取的王田的法律承认。更名田与民田一同起科,使分得更名田的农民成了自耕农。赋役制度方面,清初沿用明代的制度,针对旧制无定额的弊病,在顺治三年(1646)编《赋役全册》,以万历旧籍为准,总记地丁税额,并辅以鱼鳞图和黄册,康熙时编成《简明赋役全书》,删去原来田赋尾数,只留整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赋役混乱、摊派的问题,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为了稳定税额,宣布以康熙五十年丁银额为准(丁2462万,银335万两),以后“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也称地丁合一,将人丁税彻底废除,并入田亩征收了。(人口编制,以治安行政为主了)。
3、废除匠籍和贱民籍,清初沿用明代的匠籍制度,但由于明末以来战乱,匠人及子孙多已逃散,顺治初曾在京师废匠籍,但不久又恢复,康熙时把班匠银也并入地亩征收(因为工匠多兼农民身份)等于最后废除匠籍。雍正时曾颁令“士农工商,四民平等”,传统的抑商观念有了变化。同时,还废除了明代以来的贱民制度,明初由于对 敌对势力范围人民的处罚,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等原因,有很多“贱民”,如浙江的“惰民”是陈友谅队伍之后人;乐籍乃建文帝一方的官僚及后人;丐籍属于江苏破产的农民,等等。到清朝已历三百多年,有些已无文契可查,加之贱民的反抗,雍正以后逐渐废除各种贱民民籍,使其取得了与“良人”相同的社会地位。实际是生产领域奴隶制残余的扫除。
以上几项制度虽然是为了恢复发展生产,但将其放到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看,则有主要意义:表示自封建社会建立以来以人身依附为基础的几个带有奴隶制残余色彩的落后制度的废除,表示出封建社会已达到成熟和末期。
农业方面,康熙时耕地面积达850万顷,较明代增一倍,亩产三石为中,高者达五一七石,人口在清初有不足两千万(丁),即使按“五口二丁”,即增3/5来推算,人口 数仅五千万。乾隆时达到二亿多至三亿,道光时增到四亿多。此时的突然增长主要是“地丁合一”所引起,不再隐藏丁口;平民添人即是添劳动人手,不再担心赋役增加,故增长速度加快。
农业经济另一方面值得提出的是水利的兴修,疏浚黄河、运河,很长时间没有发生黄河泛滥。康熙亲自选治河人才,亲自参与设计方案,以“南巡”的名义六次亲临治河现场考察,还治理了北京附近的浑河(小黄河),并改名永乐河。
三、文化政策
特科制度。清人入关之初,即宣布明代举人,生员资格有效,并开科取仕,不断扩大录取名额,提倡宋明理学,修复孔庙和明皇陵,以缓和文人的敌对情绪。康十七年又开设博学鸿儒(调)科,令各地推荐“学行兼优”的文人应试,一经录取,即授以翰林院职。编修明史的史臣多是以此入仕的。但名士顾炎武、黄宗羲等不入。
文字狱。科举、特科等制收罗了一批亡明文人,供翰林院之职,或充任各级官吏;但有些文人却拒不应征,甚至著文反清。清统治者一方面拉拢,诱以高官厚禄,一方面又大兴文字狱,予以镇压,康熙二年,庄廷龙让人增编明书,如实写清廷在关外时与明的藩属关系,被认为是反清,但庄已死,被开棺戮尸,族人及协助编写者,被斩或充军。徐骏(翰林院士)在夜晚读书,即景生情吟“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被认为是骂清人没文化,也被诛杀。[南山集案:翰林院编修戴名世著《南山集》 (康熙五十年),多记桂王抗清事,弘光、隆武、永历三帝应在《明史》中立本纪,戴名世及族人被杀,其余流放黑龙江为奴。]
总之清初从行政、军事、刑狱方面整顿了封建统治秩序,又用拉拢与迫害相结合的手段地付前明的官吏文人,巩固和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维护了大一统的政治形势。
四、盛世下的危机
康熙以后,清朝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开始暴露出来,开始出现社会危机;加之当时汉族地主强烈的民族意识,使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开始激化起来。
1、经济上—土地兼并和封建剥削的加重。清人钱泳《履园丛话》记述说,“顺治初良田(亩价)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乾隆时不过七、八两,嘉庆时达五十余两。田价上升是土地兼并的标志之一。当时土地易手之快,“百年田地转三家”。常熟有一家姓隆的地主,康熙五十一年兄弟分家时,有一支得839亩,到乾隆六年(共30年)增到3655亩,增加四倍余。这是一般地主。清朝兼并土地的两支主要力量,是清室贵族和大官僚。清室贵族尽管在康熙以后不再靠“圈地”占有田产,但仍有优势来抢夺民产。汉族大官僚也是如此,动辄占田千顷、万顷,均与以前各代相同。清代土地集中的一个特点,是义庄、税田的增多。义庄是宋代出现的,属于民间同族的自救形成,但以前数目较少,清代增多起来,如宋代苏州的范氏义庄,到乾隆时由族长范来宗管,增实一千八百亩地;苏州长州的陆市斋、安徽庐江的章氏均设义田、义学、义葬局、养济院、接婴堂等组织,来救济族人,但多为族长掌控,成为地主集中土地、剥削穷人的手段之一。
清代的租佃制剥削,仍收租半数以上,或到达七八成,包租制也发展起来,定额高,但多是“二地主”转手,对农民的剥削又增加一层,并有永佃权之分,农民希望定租额后长期租佃,地主为提高租税常以夺佃要挟,多是定租契约二三年一换。到期即加租。
同时,官府赋役也很重。具体赋役内容详下节。
2、政治上—皇位纷争和专制腐败。康熙到雍正初,围绕皇权继承问题展开了反复争斗,康熙有三十五子,初立次子为太子(皇后仅生二子,夭折一个,只剩次子),但他企图不等康熙死就想继位,康熙帝只好废之。接着,诸子开始争夺继承权,出现了皇长子党、皇四子党、皇八子党,开始“八子”势力最盛,四子狡猾阴险。但康熙一直没有再立太子,到四十八年看诸子争夺激烈,又重立次子为太子,但立后又结党营私,再次被废。四子得知康熙已密诏十四子,即暗害了康熙,改诏“传位十四皇子”为“传位于四皇子”而继位。即雍正帝。雍正继位后流放了十弟、九弟、八弟等,并给八弟改名为阿基那(狗),九弟为塞思黑(猪),并被害死。不仅杀害了一批与已不和的大臣,连夺帝位时的助手也杀害,如“年隆之案”,年指年羹尧 ,隆是隆科多,其参与了改“十四子”为“于四子”的活动, 雍正继位后,寻衅赐年自尽,终身禁隆科多。虽然雍正巩固了皇位,也使朝政内部结党拉派,日趋黑暗。
官僚与官僚之间也倾轧厉害,连亲结党, 扩展自己的势力,如雍正朝张廷玉和鄂尔泰共同辅佐朝廷二十年,争权夺利 ,“往往不交一语”;皇帝 大臣也猜忌、迫害,雍正朝时抄家成风,甚至有位吉林将军恒禄“危坐小阁中,将每岁出入之账录封之,人问之,曰:以待没籍时以为证也”。
“宦海浮沉无常”促使官吏无心务政,只想趁有权时捞一把,乾隆时的军机大臣和绅、掌权二十年,积累贿赂贪污财物值十亿两白银。
清朝还有公开合法的贪污—陋规制,也称“耗羡”。即在正税外,允许地方官另征一部分附加税,如征粮用鼠耗,征银借口铸整块要大耗,征钱要“备绳耗”,开始每两多征几钱,后来“数倍于正额”。雍正时,见“耗羡”收入可观,规定交中央,不许私占,而后由中央拔出一部分发给官吏,称“养廉银”,乾隆时,养廉银达全国田赋收入的十分之一。名义上是不让用陋规制度随意贪污,实际是中央皇帝参加分肥,使之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