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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封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_313历史考研基础资料

[日期:2012-05-07] 来源:博仁经验  作者:ml [字体: ]

  封建化形成的标志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封建主阶级、农奴阶级的出现。法兰克人是蛮族世界中最落后的一支,三世纪以后才开始由氏族公社向以地域联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马尔克)过渡,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当时在农村公社里,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公社占据的土地全归公社所有,只有宅旁属地归个人所有。五到六世纪,随着法兰克王国对高卢的征服,新占领的无主土地归公社,其余归全体法兰克人共有,而国王和贵族则占有罗马皇室的土地,并把一部分赏赐给部下,这样就形成了一批大土地所有者,从而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社会形态,这在《萨利克法典》中有所反映。《萨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古代习惯法的汇编,约在六世纪克洛维死后编成,它是研究早期法兰克社会制度的重要文献,它所反映的社会状况基本上是法兰克社会封建化的起点,反映了当时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态:农村公社所有制和王室与地主所有。法典规定,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随意迁入其它村庄,如果强制迁入者要处以罚金,这说明当时存在着公社土地所有制。法典把罗马人分为三种:占有土地的罗马人、与国王同桌共餐的罗马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前两种显然是罗马的土地所有者。另外,从法典规定的对各种犯罪的罚金来看,它明显保护贵族特权和王权尊严,国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说明法兰克的等级划分和阶级对立已开始。当时社会的直接生产者除奴隶外,还有大量法兰克自由农民,但他们的地位很不稳定,从六世纪下半叶开始,由于公社土地变为可以自由买卖和转让的自由财产,于是自由民的分化日益加剧,再加上社会动荡、外族入侵,特别是克洛维的子孙们长期混战和苛捐杂税,使许多农民倾家荡产,失掉土地的农民不得不投靠教俗大地主,逐渐失去人身自由,变为农奴。拥有土地的农民为躲避官吏、豪强的勒索,被迫把土地交托给教俗贵族,乞求保护,这被称为“委身式”,农民一旦委身,便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沦为农奴。随着自由民经济的逐渐减少和大地产的不断增长,同时由于国王无条件分赠土地,使王室的权力大大削弱,为了加强王权,查理•马特时期实行了采邑制,他把一些贵族与教会的土地没收后,作为采邑封给将领和官吏,采邑的领受者必须服兵役,受封者被称为“封臣”或“附庸”,对封主要承担义务,如不承担义务,封主有权收回采邑,受封者死后,采邑交还给封主,其继承者如果愿继续从前的关系,必须重新履行受封仪式。到九世纪后期,采邑虽然已变成世袭领地,但仍以服兵役为条件。采邑制以土地为纽带建立了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加强了地主阶级内部的联系,领主有责任保护附庸,附庸要宣誓为领主效忠,随时应召为领主作战。后来,国王以下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为采邑,逐次分封给自己的下属,从而形成了封建贵族的等级制度。同时,采邑改革建立了以中小地主为基础的骑兵制度,提高了法兰克国家的政治军事力量,为日后加洛林帝国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八世纪末九世纪初,采邑分封遍及法兰克全境,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基本确立。国王、封建主和教会占有国家的大部分土地,他们通过采邑分封逐渐形成依次互为主从的封建等级制,通过这样的联合直接统治和剥削劳动人民,他们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军事、财政等特权,称为“特恩权”,国王是最大的封建主,但其权力只限于自己的领地之内。封建主剥削农奴的重要形式是封建庄园,庄园的主人是世俗和教会领主,成员为农奴,庄园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内部所需一切全部自己生产,土地有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之分,农奴在人身上依附领主,主人有权任意处置农奴,农奴的财产死后归主人所有,其后代如要继承,必须缴纳“死手绢”税。由于农奴的处境与奴隶无异,所以他们以逃亡和起义反对封建剥削,这迫使封建主把剥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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