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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日期:2009-08-15] 来源:博仁教育  作者:博仁教育 [字体: ]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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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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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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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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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
一种是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田,农民要交税。
一种屯田制: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田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军屯由戍卒耕种,屯田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牛,收获的粮食交国家。屯田卒的衣食由政府拨给。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采取租佃方式经营。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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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 后实行军屯。
民屯每501屯,屯田民名为招募实为驱迫,国家对民屯采取军事组织的方式管理,管理机构为屯司马,与郡县官员并列,而不相统属,直隶于中央,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耕种的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分成地租,同时也要承担兵役和徭役。军屯60人为1营,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缴纳分成地租。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行屯田,也分为军屯和民屯,蜀汉只有军屯。
屯田的意义:屯田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实现区域统一,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魏末晋初,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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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时期占田制:
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30亩,丁男(男女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课田(13岁到15岁、6165岁为次订)25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课田,占田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耕种的田亩数,课田则是按丁承担租税的田亩数。
二是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户民,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 三是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一品可以占田50顷,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第九品占田10顷。荫庇佃客的户数,自一品50户至九品1户不等,此外,官吏还可以荫庇亲属,依官品高低有所不同,凡被官吏荫庇的客户和亲属都不负担国家征派的徭役,实际上成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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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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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北魏政府接受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对授田的对象、种类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给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授给,以备休耕。露田不得买卖,授田者身死或年满70岁者归还官府。桑田则为永业田,世代相传,不归还政府,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
2)、奴婢授田与良人相同,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牛。
3)、土广人稀地区,可以任力耕垦。土狭民稠之处,允许民户迁往他乡。不迁者授田不足,可以用桑田充露田之数,仍然不足时,不给倍田,再不足则减少应授田数量。
4)、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多少不等的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官吏所授土地不得买卖。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比较完备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推行,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平均土地,因为官僚贵族除隐占土地外,还依赖拥有的大量奴婢和耕牛获得授田。均田制是一种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其中,有受有还的露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必归还的桑田,所有权则属农民。 北魏以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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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均田制:
主要内容:丁男每人受露田80亩,妇女4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国家,受桑田或麻田20亩,为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奴婢授田与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数有限额,依占有奴婢者的爵位、官品、身份人数不等,丁牛1头授田60亩,每家限4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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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均田制:18岁以上男子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官僚有职分田,作为俸禄补充,官府有工廨田,作为办公费用,所有权归国家。主要包括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以及对土地买卖的规定。
唐朝均田制与前朝相比,内容最为详备并取消了 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增加了对工商业者、僧侣的受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工商业及寺院经济的发展。
后来,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逐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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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更名田
尤其要注意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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